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稽查文书进行修改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1]第14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稽查文书进行修改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1]第14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18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征管法》有关条款变化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等原因,为不影响各单位稽查工作的开展,市局决定对部分稽查文书暂作修改,提供修改样纸,并从7月1日起开始启用。待国家税务总局新文书样式下发后,市局再作统一印制。各基层局在工作中遇有实际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现将有关稽查文书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稽查文书,暂由各单位按照文中规定的样式(详见附件1)自行印制。
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暂用《税务稽查通知书》代替。
三、除附件1文书按修改后的样式使用,其他未修改的稽查文书,可在实际工作中继续使用。
附件:1、询问通知书
2、继续使用的税务稽查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