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文件会签会办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1]第196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文件会签会办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1]第19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0月26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文件会签会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文件会签会办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税法统一,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政出多门和越权制定税收政策,根据《辽宁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辽宁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文件包括:
(一)市级及区、县(市)级人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授权制定的涉及税收政策的法规、规章、决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市级及区、县(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涉及地方税收政策的各类文件;
(三)市、区、县(市)地税机关自行制定和发布的税收政策文件及补充转发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文件的会签分为内部文件会签和外部文件会签。
内部文件会签是指市、区、县(市)地税机关自行制发或转发上级机关并作补充规定的涉税文件,在正式发文之前须送本级法制工作机构[市局为政策法规处,区、县(市)局为税政科,下同]会签;法制工作机构起草发布或转上级机关的涉税机关的涉税文件,须送各机关处室会签;各处(科)室起草发布或转发上同机关的涉税文件,涉及其他处(科)室会签。
外部文件会签是指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在正式发文之前送同级地税部门会签的涉税文件;市、区、县(市)地税机关制发或转发的送其他相关部门会签的涉税文件。
第四条 凡未经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会签的涉税文件一律不得印发。
第五条 转发同级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发的涉税文件,附补充意见的,也需经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会签。
第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各处(科)室报来的文件草案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字表述规范,结构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予以会签;
(二)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但文字表述不规范,或者结构不清晰以及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退回起草处(科)室进行修订;
(三)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文件,不予会签。
第七条 文件草案经法制工作机构会签后,根据文件不同性质分别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本地区税收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实施细则、办法、规程、规定、政策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需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
(二)一般性涉税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主管局长或局长签发。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制发的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在制发之前,需经有关处(科)室会签,会签后按第七条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 市局机关在对局外文件进行会签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会签文稿由办公室收文登记后,涉及一个处室所管税种政策的,送交主管处室办理;涉及两个处室以上所管税种政策的,送交政策法规处办理。
(二)各主管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会签文稿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经政策法规处同意后,报送主管局长签发。
(三)政策法规处收到办公室转来的会签文稿后,根据文件涉及的部门分别征求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各部门反馈的意见综合整理后,报送主管局长签发。
(四)主管局长或局长签发后,政策法规处及主管处室将会签文件原文、提出的修改意见及签发意见的复印件归档留存,原件返回办公室,由办公室登记后,送起草单位或通知起草单位取回。
第十条 市局机关制发或转发的涉税文件,需同外部相关单位会签的,在履行完内部会签及其他公文处理程序后,由起草处(科)室送相关单位会签。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在办理外部文件会签时,可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发或转发文件的其他程序,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单位制发的涉税文件,凡未经地税机关会签的一律不予执行。对存在违返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