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1]第182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1]第18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15日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79号文件)精神,我市在机动车修理修配行业和经营医药的纳税人中先行剪贴式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剪贴发票)工作,在此基础上市局决定按省局文件规定范围全面实行剪贴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在我市商业销售、机动车修理修配、加工修理行业启用剪贴发票。上述纳税人库存非剪贴发票(包括自印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各基层局应于2002年2月末前完成作废发票的缴销和核销工作。
二、商业企业(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在保证销售商品逐笔开具普通发票的前提下,可继续使用小额(百元版)非剪贴发票,如发现销售商品不逐笔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取消使用小额(百元版)非剪贴发票的资格,各基层局必须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统一普通发票票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1]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从严掌握。
三、推行剪贴发票的工作应严格按《关于贯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1]113号文件)执行,各负其责,做好工作,推广使用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