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地税局
关于对1999年以前版普通发票统一进行缴销的通知
关于对1999年以前版普通发票统一进行缴销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26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使普通发票更能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决定将1999年以前版的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各种普通发票和自用发票统一进行缴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票缴销的范围
凡1999年以前版(不含餐饮娱乐业)套印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包括通用发票和自用发票,一律作为本次发票的缴销范围。
二、发票缴销的部门
本次发票缴销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和各基层局综合科负责。
三、发票缴销的步骤
(一) 各基层局要提前向用票单位和个人,按需提供沈阳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缴销、销毁单》。
(二) 各基层局应认真审核用票单位和个人填报表情况和发票缴销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填入发票领购簿。
(三) 各基层局将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缴销的有关资料录入微机。
(四) 沈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对各基层局发票缴销情况要进行统一检查验收。
四、发票缴销的办法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已领用的发票无论整本未用或整本部分未用的作废发票,一律采用剪角作废,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五、填报发票用票计划和发票缴销、报销时间
(一) 通知相关用票单位和个人,并在2001年12月15日前将所需发票用量计划报沈阳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所。
(二) 1999年以前版(含1999年版)的普通发票、自用发票允许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
(三) 报销截止日为2002年2月28日。对超过规定时限仍继续开具、取得并报销入账1999年以前版的发票,一律按发票违章行为处理。
六、发票缴销情况报表要求
发票缴销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基层局要将入库的尚未销售的作废发票按种类、数量分别登记并填写发票缴销汇总单(报表附后)于2002年1月30日前报送市局发票管理所统一组织销毁。
七、发票缴销的检查清理要求
各基层局要结合本次发票缴销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包括自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整顿,不准漏户,保证发票管理到位。凡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形成文字材料于2002年2月30日前报市局发票管理所。
附件:
1. 发票缴销、销毁单(略:见文件汇编1567页)
2. 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略:见文件汇编156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