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问题的答复
辽地税函[2001]第35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问题的答复
辽地税函[2001]第35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2月3日
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印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的函》(辽移[2001]5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届时旧版《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一律作废。辽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与各市地税机关配合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和新版发票的使用工作。《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按《关于省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移动电话收款收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票[1999]118号)文件执行。
附件: 票样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