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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6〕2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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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6042516144245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6〕2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6〕2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2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现将《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2016 3 16

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

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优化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在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之际,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发展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设置原则。按照不同类别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育机构的教学任务和实际规模,分类设置相应的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方案。
  (二)总量控制原则。正高级教师数量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由全市统筹使用。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的总量,按照我市确定的高、中级职称结构比例控制。
  (三)设置上限原则。设置各类别教育机构高级教师职称结构比例上限,各区县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可根据各单位现有编制、师资现状以及教师队伍发展需要,在不超过相应类别教育机构高级结构比例上限和高、中级总量结构比例的条件下,确定各单位高、中、初级的具体比例数额。
  二、基本内容
类别

学校类型

高级比例上限(%

高、中级总量上限(%

1

市级重点中学

50

90

2

区级重点中学

45

90

3

中学

40

90

4

小学(幼儿园)

15

85


  三、工作程序
  (一)各类教育机构在摸清本单位底数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上述职称结构比例设置上限范围内,核定本单位中小学教师数量,在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填写《____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表》(见附件),经所在区、县、局(集团总公司)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负责对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结构比例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结构比例实施方案调整较大的单位,可以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用3—5年达到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逐步调整和规范评聘相关条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的不断提高。对于已超过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或适当提高聘任条件进行调整,逐步达到核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三)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调整后,各类中小学(含幼儿园)教育机构应及时变更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并按管理权限在改革工作实施前分别到市或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有关要求
  本方案自  2015 11 1 日起 实施,  2020 10 31 废止。原市人事局、市教委《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试行)》(津人专〔200430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
  额核定表

  
  津人社局发〔2016〕24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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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学高级教师的比率  发表于 2022-9-22 11:12
天津市中小学岗位设定比例  发表于 2021-1-2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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