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程序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第1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程序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第1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25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沈阳市地税局2001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管理制度》,现将普通发票管理程序明确如下,请各基层局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用发票的管理程序
(一)计划管理程序
1、基层局每年要在本年度12月25日前填报下一年度《年度通用发票领购计划表》(附表一,一式二联,一联基层局留存,一联上报发票管理所)。
2、基层局要在每月5日前填报下一月份《月份通用发票领购计划表》(附表二,一式二联,一联基层局留存,一联上报发票管理所)。
3、基层局如临时需要发票应填报《临时通用发票领购计划表》(附表三,一式二联,一联基层局留存,一联上报发票管理所)。
(二)印制管理程序
1、发票管理所根据基层局上报的各类发票领购计划向印刷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单》(附表四,一式三联,发票管理所留存二联,送达印刷厂一联)。
2、印刷厂接到发票管理所送达的《发票印制通知单》后,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时进行印制,并在印制完工后填报《发票印制完工报告单》(附表五,一式三联,送交发票管理所一联,印刷厂留存二联),由发票管理所验收入库。
(三)领购和发售管理程序
1、基层局向发票管理所上报发票领购计划时,按发票领购计划填报《发票销售结算表》(附表六,一式二联,一联基层局留存,一联发票管理所留存)结缴发票销售款,结缴的时间为每周星期二。如有特殊情况随时结缴。
2、发票管理所在发票成品验收入库后,向基层局下达《印制发票调拨单》(附表七,一式三联,发票管理所留存一联,基层局验收一联,印刷厂留存一联),由印刷厂在收到调拨单3日内将发票送达基层局。
3、新开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要向主管税务所管户人员填报《使用发票申请表》(附表八,一式三联,用票单位留存一联,税务所留存一联,综合征管科留存一联),经税务所管户人员及税务所长核准、签批后报综合征管科审批。
4、综合征管科在认真审查《使用发票申请表》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及财务印章无误后,签批并发给用票单位《发票购领簿》及《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附表九,一式三联,用票单位留存一联,税务所留存一联,征收科留存一联),经税务所管户人员、税务所所长核准、签批其购领发票的种类、数量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5、征收科窗口销售发票人员严格按照《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审批和《发票购领簿》记载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要求发售发票。
在发票领发过程中,应坚持以下3个原则:
一是对象准确原则,要求基层局在发放发票时,要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条件及申请领用发票的适用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二是限量发放原则,要求基层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发放发票时,要根据其业务活动的大小,对发票的实际需求,合理地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发放量。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
三是验旧购新原则,要求基层局对再次领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由税务所的管户人员查验发票使用情况签署意见后再按签批手续售其发票。
6、领购发票的手续。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需要的手续是: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或主管发票负责人)和购票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5)《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
7、基层局要在每月5日前填报《月份发票销售情况表》(附表十,一式二联,一联基层局留存,一联上报发票管理所)。
(四)保存、缴销和销毁管理程序
1、保存。发票保管就是对尚未填用的发票以及已经填用的发票存根进行专门保存管理。要求做到“三清”、“四专”、“五防”、“六不准”。
(1)三清,即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手续清,就是从发票验收入库到领发出库各个环节的交接手续要清。账目清,就是要建立发票分类总账和明细账,做到总账和明细账相符,账目和报表相符,账目和实际相符,账目和款项相符。责任清,就是要严格区分各经手人的责任,使其增强工作责任感,保证发票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出现差错,防止管理上的混乱,出现问题,便于查清责任。
(2)四专,即专人、专库(柜)、专账、专表。
专人,就是要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领发等日常工作。专库(柜),就是要有专门的发票存放设施,确保发票的安全。各基层局要设立发票保管仓库,购置发票存放架(柜)等,并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摆放,以利于存取和盘查。专账,就是要设立专门账簿反映发票印领用存数量情况。专表,就是各基层局要在每月5日前上报《月份发票销售情况表》。
(3)五防,即防火、防盗、防霉烂毁损、防虫伤鼠咬、防丢失。
(4)六不准,即不准相互转借、转让发票;不准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发生发票盈溢、短缺或其他各种事故时,未经查明原因和上级批准,不准擅自调账;不准擅自处理发票中出现的空白联和其他质量残次的无效联;不准擅自销毁未满保管期限的已用发票存根;发票库房内不准违章堆放其他物品。
2、缴销。发票缴销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地税机关上缴已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
(1)缴销的范围。主要有: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缴销;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地税机关申请缴销;税务机关统一实行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原来的发票使用期满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将其登记造册、集中送地税机关缴销;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的由地税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2)缴销的手续和程序
第一,需缴销和销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所管户人员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填报《发票缴销和销毁审批单》(附表十一,一式四联,用票单位留存一联,税务所留存一联,综合征管科留存一联,报送发票管理所一联)及发票缴销登记清册,税务所管户同志、税务所长审批后报综合征管科签批。
第二,基层局集中缴销、销毁发票要填表上报发票管理所核批。发票管理所与主管地税局共同进行缴销和销毁发票。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进行处理。
3、销毁。发票销毁是指由地税机关统一将自已或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
(1)销毁的范围。主要有:有票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存根,在其保管期满,依法缴销后,凡未发现问题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予以销毁;用票单位和个人由于发生合并、分设、联营、迁移、停业、歇业等行为缴销的空白发票,以及由于发票换版和更换发票监制章收缴的空白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在组织清理后,分户登记,集中销毁。
(2)销毁的程度和手续与缴销发票的程度和手续相同。
二、自用发票管理程序
(一)审批管理程序
1、申请自用发票的单位,要向地税主管基层局税务所提交申请,并填报《自用发票申请单》(附表十二,一式四联,自用发票单位留存一联,税务所留存一联,基层局留存一联,发票管理所留存一联),由基层局逐级审批。
2、基层局审批后发票管理所核批,核批时要求申请单位携带“自用发票申请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购领簿”、“票样”、“收费许可证”、“身份证”等资料及复印件。
3、发票管理所审定、批准后登记《自用发票审批登记簿》(附表十三),并将资料留存编号备查。
(二)计划管理程序
1、自用发票单位经发票管理所审定批准后,要在每季度终了提前10天填报《季度自用发票领购计划表》(附表十四,一式二联,自用发票单位留存一联,上报发票管理所一联)办理下季度自用发票领购手续。
2、自用发票单位再次需要印制发票,必须向地税主管税务所填报《前期发票使用情况表》(附表十五,一式三联,税务所留存一联,自用发票单位留存一联,上报发票管理所一联),经基层局检查签署意见报发票管理所后方可再印。如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不得审批印制自用发票,改用通用发票,并限量供应。
(三)印制管理程序
1、发票管理所根据自用发票单位填报的自用发票计划,并在自用发票单位结缴发票销售款后,向印刷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附表四,一式三联,一联印刷厂留存,一联自用发票单位留存,一联发票管理所留存)。
2、印刷厂接到发票管理所送达的《发票印制通知单》后,按要求保质保量地进行印制,并在印制完工后向发票管理所报送《发票印制完工报告单》(附表五,一式三联,自用单位留存一联,印刷厂留存一联,发票管理所留存一联),由发票管理所验收入库。
(四)领购管理程序
发票管理所在发票成品验收入库发票后,向自用发票单位下达《印制发票调拨单》(附表七,一式三联,自用发票单位验收一联,发票管理所留存一联,印刷厂留存一联),由印刷厂在收到调拨单3日内将发票送达自用发票单位。
(五)保存、缴销、销毁发票管理程序
1、自用发票保存与通用发票管理程序相同。
2、自用发票缴销和销毁由发票管理所按通用发票缴销和销毁管理程序办理。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年度通用发票领购计划表
2、月份通用发票领购计划表
3、临时通用发票领购计划表
4、发票印制通知单
5、辽宁省沈阳市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
6、发票销售结算表
7、印制发票调拨单
8、使用发票审请表
9、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
10、月份发票销售情况表
11、发票缴销和销毁审批单
12、自用发票申请单
13、自用发票审批登记簿
14、季度自印发票领购计划表
15、前期发票使用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