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至附件9)予以发布,自 2013年 8月 1日起 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中附件2至附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中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9.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4月27日
附件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编码:□□□□□□□□□□□□□□□
序号
| 姓名
| 国籍(地区)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是否残疾烈属孤老
| 雇员
| 非雇员
| 股东、投资者
| 境内无住所个人
| 备注
| 电话
| 电子
邮箱
| 联系地址
| 电话
| 工作单位
| 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 个人股本(投资)额
| 纳税人识别号
| 来华时间
| 任职期限
| 预计离境时间
| 预计离境地点
| 境内职务
| 境外职务
| 支付地
|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扣缴义务人公章:
经办人:
|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时,其支付所得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月份只需报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信息。
二、扣缴义务人填报本表时,“姓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否残疾烈属孤老”为所有纳税人的必填项;其余则根据纳税人自身情况选择后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3.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4.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5. 是否残疾烈属孤老:有本项所列情况的,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6. 雇员栏:本栏填写雇员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1) 电话:填写雇员纳税人的联系电话。
(2) 电子邮箱:填写雇员纳税人的电子邮箱。
7. 非雇员栏:填写非扣缴单位雇员的纳税人(不包括股东、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一般填写从扣缴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1) 联系地址:填写非雇员纳税人的联系地址。
(2) 电话:填写非雇员纳税人的联系电话。
(3) 工作单位:填写非雇员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全称。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则不填。
8. 股东、投资者栏:填写扣缴单位的自然人股东、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没有则不填。
(1) 公司股本(投资)总额:填写扣缴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2) 个人股本(投资)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9. 境内无住所个人栏:填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相关信息。没有则不填。
(1)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者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授予。
(2) 来华时间:填写纳税人到达中国境内的年月日。
(3) 任职期限: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期限。
(4) 预计离境时间: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年月日。
(5) 预计离境地点: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地点。
(6) 境内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担任的职务。
(7) 境外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境外任职受雇单位担任的职务。
(8) 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9)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名称。
附件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姓名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纳税人类型
| □有任职受雇单位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 □投资者 □无住所个人 (可多选)
| 任职受雇
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
|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无 (可多选)
| 电子邮箱
|
| 境内
联系地址
|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 职业
|
| 职务
| ○高层 ○中层 ○普通 (只选一)
| 学历
|
|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
| □残疾 □烈属 □孤老 □否
| 残疾等级情况
|
| 该栏仅由有境外所得纳税人填写
|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 该栏仅由
投资者
纳税人填写
| 投资者类型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 □股东 □其他投资者 (可多选)
| 被投资单位信息
| 名称
|
| 扣缴义务人编码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登记注册类型
|
| 行业
|
| 所得税征收
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只选一)
| 主管税务机关
|
| 以下由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填写
| 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
| 个人股本(投资)额
|
| 该栏仅由无住所纳税人填写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国籍(地区)
|
| 出生地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劳动就业证号码
|
| 是否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
| ○是 ○否
| 境内职务
|
| 境外职务
|
| 来华时间
|
| 任职期限
|
| 预计离境时间
|
| 预计离境地点
|
| 境内任职
受雇单位
| 名称
|
| 扣缴义务人编码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境内受聘
签约单位
| 名称
|
| 扣缴义务人编码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境外派遣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 支付地
|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外同时支付 (只选一)
| 境外支付国国别(地区)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填表(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二、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栏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分别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纳税人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
(1) 有任职受雇单位:是指纳税人有固定任职受雇单位。
(2)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是指纳税人为自由职业者,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任职受雇合同;不含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3) 投资者:是指有对外投资的纳税人。
(4) 无住所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无住所”是相对有住所而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5. 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名称全称及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时的纳税人识别号。前列填名称,后列填纳税人识别号。
与多家单位签订合同的,须分行列示。没有则不填。
6.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纳税人根据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对应框内打“√”;如果都没有缴纳的,在“无”栏打“√”。
7. 电子邮箱: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子邮箱地址。
8. 境内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有效中国境内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9. 联系电话: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话。
10. 职业:填写纳税人所从事的职业。职业分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国标填写。
11. 职务: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在“高层”、“中层”、“普通”三项前选择其一打“√”。
12. 学历: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最终学历。
13.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符合本栏情况的,在对应框前打“√”;否则,在“否”栏打“√”。
(二)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写栏: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纳税人在选填此栏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选择填写。
选择后,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对应框内打“√”并填写具体地址。
(三) 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如果没有对外投资的,则不填。
1. 投资者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
2. 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单位的有关信息。
(1)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纳税人名称全称。投资多家单位的,需分别列示。
(2)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 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投资者投资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4) 登记注册类型:填写被投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
分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注:内资企业需填至括号内的企业类型。]
(5) 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至大类。
(6) 所得税征收类型:填写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7)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被投资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8) 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填写。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不填写此栏。
①公司股本(投资)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②个人股本(投资)总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四) 无住所纳税人填写栏:由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纳税人填写。其他则不填。
(1)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者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授予。
(2)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3) 出生地:填写纳税人出生地的国籍及地区。
(4) 劳动就业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劳动就业证上的号码。
(5) 境内职务:填写该纳税人在境内公司担任的职务。
(6) 境外职务:填写该纳税人在境外公司担任的职务。
(7) 是否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纳税人来自于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在“是”栏对应框内打“√”;否则,在“否”栏打“√”。
(8) 来华时间:填写纳税人到达中国境内的年月日。
(9) 任职期限: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期限。
(10) 预计离境时间: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年月日。
(11) 预计离境地点: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地点。
(12) 境内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栏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任职受雇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3) 境内受聘签约单位:填写纳税人受聘或签约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上栏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栏则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受聘签约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受聘签约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受聘签约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4) 境外派遣单位:如果纳税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填写本栏。否则不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境外派遣单位的名称全称,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②地址: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的地址。
(15) 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16)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名称。
附件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姓名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纳税人类型
| □有任职受雇单位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 □投资者 □无住所个人 (可多选)
| 任职受雇
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
|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无 (可多选)
| 电子邮箱
|
| 境内
联系地址
|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 职业
|
| 职务
| ○高层 ○中层 ○普通 (只选一)
| 学历
|
|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
| □残疾 □烈属 □孤老 □否
| 残疾等级情况
|
| 该栏仅由有境外所得纳税人填写
|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 该栏仅由
投资者
纳税人填写
| 投资者类型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 □股东 □其他投资者 (可多选)
| 被投资单位信息
| 名称
|
| 扣缴义务人编码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登记注册类型
|
| 行业
|
| 所得税征收
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只选一)
| 主管税务机关
|
| 以下由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填写
| 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
| 个人股本(投资)额
|
| 该栏仅由无住所纳税人填写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国籍(地区)
|
| 出生地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劳动就业证号码
|
| 是否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
| ○是 ○否
| 境内职务
|
| 境外职务
|
| 来华时间
|
| 任职期限
|
| 预计离境时间
|
| 预计离境地点
|
| 境内任职
受雇单位
| 名称
|
| 扣缴义务人编码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境内受聘
签约单位
| 名称
|
| 扣缴义务人编码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境外派遣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 支付地
|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外同时支付 (只选一)
| 境外支付国国别(地区)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填表(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二、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栏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分别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纳税人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
(1) 有任职受雇单位:是指纳税人有固定任职受雇单位。
(2)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是指纳税人为自由职业者,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任职受雇合同;不含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3) 投资者:是指有对外投资的纳税人。
(4) 无住所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无住所”是相对有住所而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5. 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名称全称及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时的纳税人识别号。前列填名称,后列填纳税人识别号。
与多家单位签订合同的,须分行列示。没有则不填。
6.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纳税人根据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对应框内打“√”;如果都没有缴纳的,在“无”栏打“√”。
7. 电子邮箱: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子邮箱地址。
8. 境内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有效中国境内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9. 联系电话: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话。
10. 职业:填写纳税人所从事的职业。职业分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国标填写。
11. 职务: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在“高层”、“中层”、“普通”三项前选择其一打“√”。
12. 学历: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最终学历。
13.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符合本栏情况的,在对应框前打“√”;否则,在“否”栏打“√”。
(二)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写栏: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纳税人在选填此栏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选择填写。
选择后,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对应框内打“√”并填写具体地址。
(三) 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如果没有对外投资的,则不填。
1. 投资者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
2. 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单位的有关信息。
(1)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纳税人名称全称。投资多家单位的,需分别列示。
(2)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 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投资者投资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4) 登记注册类型:填写被投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
分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注:内资企业需填至括号内的企业类型。]
(5) 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至大类。
(6) 所得税征收类型:填写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7)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被投资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8) 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填写。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不填写此栏。
①公司股本(投资)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②个人股本(投资)总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四) 无住所纳税人填写栏:由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纳税人填写。其他则不填。
(1)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者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授予。
(2)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3) 出生地:填写纳税人出生地的国籍及地区。
(4) 劳动就业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劳动就业证上的号码。
(5) 境内职务:填写该纳税人在境内公司担任的职务。
(6) 境外职务:填写该纳税人在境外公司担任的职务。
(7) 是否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纳税人来自于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在“是”栏对应框内打“√”;否则,在“否”栏打“√”。
(8) 来华时间:填写纳税人到达中国境内的年月日。
(9) 任职期限: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期限。
(10) 预计离境时间: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年月日。
(11) 预计离境地点: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地点。
(12) 境内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栏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任职受雇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3) 境内受聘签约单位:填写纳税人受聘或签约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上栏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栏则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受聘签约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受聘签约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受聘签约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4) 境外派遣单位:如果纳税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填写本栏。否则不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境外派遣单位的名称全称,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②地址: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的地址。
(15) 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16)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名称。
附件2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姓名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纳税人类型
| □有任职受雇单位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 □投资者 □无住所个人 (可多选)
| 任职受雇
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
|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无 (可多选)
| 电子邮箱
|
| 境内
联系地址
|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 职业
|
| 职务
| ○高层 ○中层 ○普通 (只选一)
| 学历
|
|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
| □残疾 □烈属 □孤老 □否
| 残疾等级情况
|
| 该栏仅由有境外所得纳税人填写
|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 该栏仅由
投资者
纳税人填写
| 投资者类型
|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 □股东 □其他投资者 (可多选)
| 被投资单位信息
| 名称
|
| 扣缴义务人编码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登记注册类型
|
| 行业
|
| 所得税征收
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只选一)
| 主管税务机关
|
| 以下由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填写
| 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
| 个人股本(投资)额
|
| 该栏仅由无住所纳税人填写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国籍(地区)
|
| 出生地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劳动就业证号码
|
| 是否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
| ○是 ○否
| 境内职务
|
| 境外职务
|
| 来华时间
|
| 任职期限
|
| 预计离境时间
|
| 预计离境地点
|
| 境内任职
受雇单位
| 名称
|
| 扣缴义务人编码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境内受聘
签约单位
| 名称
|
| 扣缴义务人编码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境外派遣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 支付地
|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外同时支付 (只选一)
| 境外支付国国别(地区)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填表(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二、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栏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分别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纳税人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
(1) 有任职受雇单位:是指纳税人有固定任职受雇单位。
(2) 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是指纳税人为自由职业者,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任职受雇合同;不含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3) 投资者:是指有对外投资的纳税人。
(4) 无住所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无住所”是相对有住所而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5. 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名称全称及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时的纳税人识别号。前列填名称,后列填纳税人识别号。
与多家单位签订合同的,须分行列示。没有则不填。
6. “三费一金”缴纳情况:纳税人根据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对应框内打“√”;如果都没有缴纳的,在“无”栏打“√”。
7. 电子邮箱: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子邮箱地址。
8. 境内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有效中国境内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9. 联系电话: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话。
10. 职业:填写纳税人所从事的职业。职业分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国标填写。
11. 职务: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在“高层”、“中层”、“普通”三项前选择其一打“√”。
12. 学历: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最终学历。
13. 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符合本栏情况的,在对应框前打“√”;否则,在“否”栏打“√”。
(二) 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写栏: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纳税人在选填此栏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选择填写。
选择后,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对应框内打“√”并填写具体地址。
(三) 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如果没有对外投资的,则不填。
1. 投资者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
2. 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单位的有关信息。
(1) 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纳税人名称全称。投资多家单位的,需分别列示。
(2)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 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投资者投资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4) 登记注册类型:填写被投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
分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注:内资企业需填至括号内的企业类型。]
(5) 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至大类。
(6) 所得税征收类型:填写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7)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被投资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8) 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填写。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不填写此栏。
①公司股本(投资)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②个人股本(投资)总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四) 无住所纳税人填写栏:由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纳税人填写。其他则不填。
(1)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者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授予。
(2)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3) 出生地:填写纳税人出生地的国籍及地区。
(4) 劳动就业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劳动就业证上的号码。
(5) 境内职务:填写该纳税人在境内公司担任的职务。
(6) 境外职务:填写该纳税人在境外公司担任的职务。
(7) 是否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纳税人来自于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在“是”栏对应框内打“√”;否则,在“否”栏打“√”。
(8) 来华时间:填写纳税人到达中国境内的年月日。
(9) 任职期限: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期限。
(10) 预计离境时间: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年月日。
(11) 预计离境地点: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地点。
(12) 境内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栏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任职受雇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3) 境内受聘签约单位:填写纳税人受聘或签约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上栏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栏则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受聘签约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受聘签约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受聘签约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4) 境外派遣单位:如果纳税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填写本栏。否则不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境外派遣单位的名称全称,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②地址: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的地址。
(15) 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16)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名称。
附件3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一般行业 □特定行业月份申报
扣缴义务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所得项目
| 所得期间
| 收入额
| 免税所得
| 税前扣除项目
| 减除费用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
税额
| 减免
税额
| 应扣缴税额
| 已扣缴税
额
| 应补(退)税额
| 备注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 财产原值
| 允许扣除的税费
| 其他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此扣缴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扣缴义务人公章:
经办人:
|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低于减除费用、不需扣缴税款情形的申报),以及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
二、 申报期限
次月十五日内。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为税款所属期月份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2.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个人)的法定名称全称或姓名。
3.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编码。
4. 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扣缴义务人按以下两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1) 一般行业: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定行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
(2) 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表内各栏
1. 一般行业的填写
(1) 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第3列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4) 第5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同一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5) 第6列“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6) 第7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7) 第8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8) 第9—16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9) 第17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的,则不填。
(10) 第18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 第19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7列-第8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12) 第20列“税率”及第21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13) 第22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14) 第23列“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时,其根据税法第三条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的30%,填入此栏。
(15) 第24列“应扣缴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4列=第22列-第23列
(16) 第25列“已扣缴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当期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7) 第26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6列=第24列-第25列
(18) 第27列“备注”:填写非本单位雇员、非本期收入及其他有关说明事项。
(19) 对不是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填报,则不完全按照上述逻辑关系填写。
2. 特定行业月份申报的填写
(1) 第2列—第6列的填写:同上“一般行业”的填写。
(2) 第7列—第19列、第22列—第26列的数据口径同上“一般行业”对应项目,金额按以下原则填写:
① 第7列“收入额”:是指本月实际发放的全部收入额。
② 第8列—16列的填写:填写当月实际发生额。
③ 第17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额。没有的,则不填。
④ 第18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按纳税人捐赠月份的实际收入额来计算。
⑤ 第19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19列=第7列-第8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⑥ 第20列“税率”及第21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
⑦ 第22列“应纳税额”: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时,“应纳税额”为预缴所得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附件4 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所得项目
| 所得期间
| 全年收入额
| 年免税所得
| 年税前扣除项目
| 年减除费用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
| 月平均应纳税额
| 年应扣缴税额
| 减免税额
| 年预缴税额
| 应补(退)税额
| 备注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 其他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此扣缴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扣缴义务人公章:
经办人:
|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 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为税款所属期的公历年度。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编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第3列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4.第5列“所得项目”:在本表中仅指“工资、薪金所得”。
5.第6列“所得期间”:在本表中,填写税款所属期的公历年度。
6.第7列“全年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全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
7.第8列“年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的全年汇总额。
8.第9—14列“年税前扣除项目”:
(1) 第9—12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分别填写该纳税人缴纳该项费(金)的全年汇总额。
(2) 第13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3) 第14列“合计”:为对应项目的合计数。
第14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
9.第15列“年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的全年合计额。
10.第16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17列“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按前列计算出的数额按月进行平均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17列=(第7列-第8列-第14列-第15列-第16列)÷12个月
12.第18列“税率”及第19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17列计算值查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13.第20列“月平均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0列=第17列×第18列-第19列
14.第21列“年应扣缴税额”:是指全年应扣缴的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1列=第20列×12个月
15.第22列“减免税额”:是指按照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16.第23列“年预缴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全年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7.第24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3列
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附件5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姓名
|
| 国籍(地区)
|
| 身份证件
类型
|
| 身份证件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自行申报情形
|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没有扣缴义务人 □其他情形
|
| 任职受雇
单位名称
| 所得期间
| 所得项目
| 收入额
| 免税所得
| 税前扣除项目
| 减除费用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
| 减免税额
| 已缴税额
| 应补(退)税额
|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 财产原值
| 允许扣除的税费
| 其他
| 合计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代理机构(人)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 申报期限
次月十五日内。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3.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4.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5.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6. 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二)表内各栏
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第1~4列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薪,同时,另起一行在第4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薪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5~22列。
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1. 第1列“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在多家单位任职受雇的,须分行列示。如果没有,则不填。
2. 第2列“所得期间”: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起止时间。
3. 第3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时,须分行填写。
4. 第4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5. 第5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6. 第6~13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 第6~9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
(2) 第10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 第11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①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② 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③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④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4) 第12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5) 第13列“合计”:为各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7. 第14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的,则不填。
8. 第15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9. 第16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6列=第4列-第5列-第13列-第14列-第15列
10. 第17列 “税率”及第18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11. 第19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12. 第20列“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时,其根据税法第三条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的30%,填入此栏。
13. 第21列“已缴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已实际被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4. 第22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附件6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姓名
|
| 身份证件类型
|
| 国籍(地区)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所得来源国(地区)
| 所得项目
| 收入额
| 税前扣除项目
| 减除费用
|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
| 应纳税额
| 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基本医疗保险费
| 失业
保险费
| 住房
公积金
| 财产
原值
| 允许扣除的税费
| 其他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 国别(地区)
| 扣除限额
| 境外已纳税额
| 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
| 本期应补缴税额
| 未扣除余额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 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在该期限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四、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3.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4.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5.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二)表内各栏
纳税人填写本表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1. 第1列“所得来源国(地区)”: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国家或地区。
2. 第2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3. 第3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未减除任何免税所得和费用的实际含税收入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额,为全年收入额;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4. 第4~11列“税前扣除项目”:
(1) 第4~7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本表中填写该纳税人缴纳该费(金)的全年汇总额。
(2) 第8列“财产原值”:该栏适用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3) 第9列“允许扣除的税费”:该栏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填写。
①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② 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③ 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④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4) 第10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5) 第11列“合计”:为所得项目对应税前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5. 第12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则不填写。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为全年合计额。
6. 第13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7. 第14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8. 第15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月应纳税所得额”:该项仅适用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填写,其它所得项目不填。
第15列=第14列÷12个月
9. 第16列“税率”及第17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10. 第18列“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 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时,第18列=(第15列×第16列-第17列)×12个月
(2) 所得项目为非工资、薪金所得的,第18列=第14列×第16列-第17列
11.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栏: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分行填写。
(1) 第20列“扣除限额”:是指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
(2) 第21列“境外已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3) 第22列“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是指纳税人以前五年内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未进行补扣的部分。没有则不填。
(4) 第23列“本期应补缴税额”与第24列“未扣除余额”:依据前列计算结果填写。
① 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第21列-第22列≥0时,将结果写入第23列。
第23列=第20列-第21列-第22列
② 若第20列≥第21列,且第20列-第21列-第22列<0,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
③ 若第20列<第21列,则将结果写入第24列。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0列
附件7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信息
| 姓名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国籍
(地区)
|
| 纳税人
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被投资单位
信息
| 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 类型
|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项目
| 行次
| 金额
| 一、本期收入总额
| 1
|
| 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
| 2
|
| 三、本期利润总额
| 3
|
| 四、分配比例 %
| 4
|
| 五、应纳税所得额
| 5
|
| 查账征收
| 1.按本期实际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6
|
|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
| 7
|
| 核定征收
| 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 8
|
| 2.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9
|
| 六、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10
|
| 七、税率 %
| 11
|
| 八、速算扣除数
| 12
|
| 九、本期预缴税额
| 13
|
| 十、减免税额
| 14
|
| 十一、本期实际应缴税额
| 15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机构(人)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 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1.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则不填。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 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投资单位全称。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 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
(4)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栏内打“√”。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 第1行“本期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入总额。
2. 第2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总额。
3. 第3行“本期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3行=第1行-第2行
4. 第4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则按人平均分配。
5. 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
l 查账征收
(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第4行
② 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
l 核定征收
(1)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第8行
或 =第2行÷(1-第8行)×第8行
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
(2) 合伙企业合伙人
①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第8行×第4行
或 =第2行÷(1-第8行)×第8行×第4行
②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第4行
6. 第10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0行=第9行×12个月(或4个季度)
7. 第11行“税率”及第12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10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
8. 第13行“本期预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3行=(第10行×第11行-第12行)÷12个月(或4个季度)
9. 第14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10. 第15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5行=第13行-第14行
11.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核定的税额直接填入第15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栏。
附件8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信息
| 姓名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国籍
(地区)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被投资单位
信息
| 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类型
| □个体工商户 □承包、承租经营者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项 目
| 行次
| 金额
| 补充资料
| 一、收入总额
| 1
|
| 1、年平均职工人数:_______人
2、工资总额:_________元
3、投资者人数:________人
| 减:成本
| 2
|
| 营业费用
| 3
|
| 管理费用
| 4
|
| 财务费用
| 5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6
|
| 营业外支出
| 7
|
| 二、利润总额
| 8
|
| 三、纳税调整增加额
| 9
|
| 1、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
| 10
|
| (1) 职工福利费
| 11
|
| (2) 职工教育经费
| 12
|
| (3) 工会经费
| 13
|
| (4) 利息支出
| 14
|
| (5) 业务招待费
| 15
|
|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16
|
| (7) 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 17
|
| (8) 住房公积金
| 18
|
| (9)社会保险费
| 19
|
| (10)折旧费用
| 20
|
| (11)无形资产摊销
| 21
|
| (12)资产损失
| 22
|
| (13)其他
| 23
|
|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 24
|
| (1)资本性支出
| 25
|
|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 26
|
| (3)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 27
|
| (4) 赞助支出、非教育和公益事业捐赠
| 28
|
| (5) 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 29
|
| (6)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 30
|
| (7) 投资者工资薪金
| 31
|
| (8) 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 32
|
| 其中:投资者家庭费用
| 33
|
| 四、纳税调整减少额
| 34
|
| 1、国债利息收入
| 35
|
| 2、其他
| 36
|
|
| 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37
|
| 六、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 38
|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39
|
| 乘:分配比例%
| 40
|
| 七、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 41
|
| 八、投资者减除费用
| 42
|
| 九、应纳税所得额
| 43
|
| 十、税率(%)
| 44
|
| 十一、速算扣除数
| 45
|
| 十二、应纳税额
| 46
|
| 减:减免税额
| 47
|
| 十三、全年应缴税额
| 48
|
| 加:期初未缴税额
| 49
|
| 减:全年已预缴税额
| 50
|
| 十四、应补(退)税额
| 51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机构(人)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 申报期限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表内信息栏
1.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①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不填写。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未赋予的,不填写。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2. 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 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上载明的单位全称。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 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入总额。
2. 第2行“成本”: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3. 第3行“营业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4. 第4行“管理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5. 第5行“财务费用”:填报该投资单位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
6. 第6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该投资单位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7. 第8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8行=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
8. 第10行“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被投资单位超过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9. 第24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10. 第35行“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利息。
11. 第37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以前年度发生的多计或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
12. 第38行“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38行=第8行+第9行―第34行―第37行
13. 第3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4. 第40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则按人平均分配。
15. 第41行“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没有的,则不填。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16. 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是指按照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2011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42000元/年标准;以后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7. 第43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 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42行
(2) 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
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42行
18. 第44行“税率”及第45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
19. 第46行“应纳税额”: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46行=第43行×第44行-第45行
20. 第48行“全年应缴税额”: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48行=第46行-第47行
21. 第51行“应补(退)税额”: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51行=第48行+第49行-第50行
附件9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投资者信息
| 姓名
|
| 身份证件类型
|
| 身份证件
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国籍
(地区)
|
| 纳税人识别号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
| 被投资单位编号
| 被投资单位名称
| 被投资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 分配
比例
| 行次
| 金额
| 一、应汇总申报的各被投资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
| 1.汇缴地
|
|
|
| 1
|
| 2.其他
|
|
|
| 2
|
| 3.其他
|
|
|
| 3
|
| 4.其他
|
|
|
| 4
|
| 5.其他
|
|
|
| 5
|
| 6.其他
|
|
|
| 6
|
| 合计
| 7
|
| 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
| 8
|
| 三、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 9
|
| 四、税率
| 10
|
| 五、速算扣除数
| 11
|
| 六、应纳税额
| 12
|
| 七、本企业经营所得占各企业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
| 13
|
| 八、本企业应纳税额
| 14
|
| 九、减免税额
| 15
|
| 十、全年应缴税额
| 16
|
| 十一、全年已预缴税额
| 17
|
| 十二、应补(退)税额
| 18
|
|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纳税人签字: 年 月 日
|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 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填写具体起止年月日。
(二)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3.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4. 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写。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未赋予的,不填写。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三) 表内各栏
1. “应汇总申报的各被投资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栏: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须分行填写。其中,第1行填写汇算清缴地被投资单位的相关信息及数据;第7行填写合计数。
2. 第8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在汇总计算多个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时,被多扣除、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者生计减除费用标准。
注:按照税法规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能扣除一次减除费用。由于各投资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扣除了减除费用,故在填写本表时,应在本栏就第一项填写的N个被投资单位的应纳所得额,调增(N-1)个减除费用。该减除费用自 2011年 9月 1日起 执行42000元/年标准。即该栏填写(N-1)×42000元/年。以后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 第9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第9行=第7行+第8行
4. 第10行“税率”及第11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9行计算出来的数额进行查找。
5. 第12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写。
第12行=第9行×第10行-第11行
6. 第13行“本企业经营所得占各企业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及第14行“本企业应纳税额”:投资者兴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填写本栏;其他情形则不填。
(1) 第13行:填写申报地被投资企业经营所得占纳税人投资各应汇总纳税企业经营所得的比重。
第13行=第1行÷第7行
(2) 第14行: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7. 第15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8. 第16行“全年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1) 投资者兴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
第16行=第14行-第15行
(2) 其他情形
第16行=第12行-第15行
9. 第17行“全年已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0. 第18行“应补(退)税额”:按相关栏次计算填写。
第18行=第16行-第17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