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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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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8/31/art_1053_9500.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45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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