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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发[2002]第22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答复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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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锦地税发[2002]第22号
文件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发[2002]第22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答复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答复暂行规定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2]第22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答复暂行规定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2]第2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日
各县(市)地税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锦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答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锦州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答复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税收政策法规业务请示答复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收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答复实行层级管理,市局只受理各县(市)地税局,市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基层局)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业务问题的请示,不直接受理税务所、税务人员的请示。
第三条 税收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答复实行归口管理,基层局就所请示的问题向市局提出,由政策法规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 税收政策法规业务问题,分为重大问题,一般性问题、其他问题三类。
第五条 税收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原则上采取书面彩式一事一请示。对于重大问题,应以正式文件形式请示,并附相关资料,对于需向省局请示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事宜,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承办。对于一般性问题,应填写《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答复单》一式两份,并附情况说明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其他问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但基层局口头请示的问题属于重大或一般性问题,市局可以要求请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税收政策法规业务问题答复,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答复。基层局以文件形式提出的重大问题请示,市局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基层局以请示答复单形式提出的请示,政策法规处以答复单答复;基层局电话口头请示的,市局政策法规处一般可采取口头形式答复,做好备查记录,事后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七条 税收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批复文件和请示答复单是执法和明确责任的依据,市局政策法规处对请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做出答复。要建立政策法规业务问题请示答复登记制度,认真填写请示答复单,及时补记口头请示答复的内容,答复人、部门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和请示答复单及其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八条 市局政策法处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观念,对以请示答复单形式提出的请示,一般应在接到请示答复单次日起3个工作内批复;对口头请示应即问即答,暂时答复不了的,应在2日内答复;对于需向省局请示的,应在接到省局正式答复的当日批复。
第九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要认真做好职权范围内的税收政策法规业务问题答复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答复的问题,应及时告知请示单位请示相应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基层局遇有税收政策法规业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提出请示,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税务行政执行行为错误或者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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