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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发[2002]第20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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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锦地税发[2002]第20号
文件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发[2002]第20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2]第20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2]第2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2日
各县(市)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全市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的检查监督,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对送审单位检查终结,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法规、税政、稽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委员由法规、税政、征管、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负责政策法规业务部门。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2、形成审理决定。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对送审单位调查终结移送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向审理委员会的委员报送案件材料;
3、形成初步审理意见,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4、负责形成审理委员会审理会议记录,制作案件审理文书;
5、将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决定交送审单位执行;
6、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汇报案件的执行情况;
7、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送审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
1、召开审理会议时汇报案情;
2、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决定》,以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认真执行审理委员会的决定。
第八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以下案件:
1、全市地税系统检查的涉税金额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案件。
2、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报送的政策性较强,对纳税人财产权、人身权有重大影响的或难以定性的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
3、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 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每年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单位全年立案检查案件数的10%,并根据这一比例确定本单位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涉税案件金额标准,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局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第八条第2项、第3项所列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审下级审理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第十一条 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应提请市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由本单位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附件一),连同案件证据及相关材料移送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案件材料时,指定专人受理,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附件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附件三)。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材料的复印件送发审理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收到案件材料后,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凿;
3、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文书使用是否正确;
4、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税额、滞纳金计算是否准确。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到送审单位或被查单位了解情况。完成审查工作后,填写《审理委员审查意见书》(附件四),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审理委员审查意见书》后,依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审查阅卷,综合各委员意见,形成《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理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认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或认为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是否正确,尚不能定论的,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送审单位补充调查;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审理委员会委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参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税务案件调查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2、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3、到会委员发表意见;
4、会议主持人综合各位委员的意见,主持通过审理结论。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决定》(附件五),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交送审单位执行。
第二十条 送审单位依据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制作完成之日起10日内,一式三份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本单位审理的涉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案件材料的复印件,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委员在收到案件材料次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的案件自受理案件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时间为30个工作日。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之内:
1、检查人员补充证据时间;
2、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审查时间;
3、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查的时间。
凡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退回重新调查的案件,审理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材料的归档工作,一案一卷。
第二十三条 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每年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报告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附件六)报市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县(市)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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