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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6〕48号 关于报送天津市职业培训机构与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成果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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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6042510504974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6〕4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6〕48号 关于报送天津市职业培训机构与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成果信息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报送天津市职业培训机构与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成果信息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有关单位:
  为摸清职业培训机构与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成果信息,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展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成效,增进相互学习与交流,按照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征集全国职业培训机构信息与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成果信息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机构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送范围。报送信息的职业培训机构是指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区县行政审批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中心、就业训练(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
  (二)报送内容。报送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通信地址、邮编、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培训项目、近三年年培训人数以及办学许可证副本或有关主管部门批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等,具体见《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征集表》(见附件)。请各培训机构按照填表说明逐项填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成果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送范围。2011年以来人社部、财政部启动建设的本市12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报送内容。文字内容为基地建设成果介绍,主要包括:基地硬件建设成果,如实训场地及设施设备建设情况;基地培训规模;特色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校企合作培训模式及成功经验;基地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取得的成就等。字数控制在8001000字,要求结构清晰、表述准确、数据真实、语言流畅。
  图片内容为基地建设成果展示,主要涉及:基地硬件建设成果;典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场景;校企合作等典型工作、会议场景;师资队伍风采等。图片数量为810幅(附简要说明文字),要求统一为JPG格式、像素不低于300dpi,图片清晰、构图美观,确保图片不存在版权及肖像权纠纷。
  三、有关事项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创业培训机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确保报送范围全覆盖;公共实训中心、就业训练(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信息直接报送。
  (二)各单位请于  4 25 (星期一)前,将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市人力社保局对各类信息汇总后,上报人社部。
  (三)各报送单位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联系人:报送职业培训机构信息联系人 李松林
  联系电话:83218259
  报送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成果信息联
  系人 刘丽洁
  联系电话:83218261
    
  附件: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征集表
    
    津人社办发〔2016〕48号 附件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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