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锦州市家庭装饰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2]第49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锦州市家庭装饰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2]第4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5日
各县(市)地税局,市局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零散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规[2001]15号)精神,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家庭装饰装修活动的纳税人是指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活动取得应税劳务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具体包括从事设计、木工、瓦工、水暖工、电工、油漆工、粉饰粉刷的个人。
二、纳税人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活动要根据其收入额,按照我市统一确定的地方税费综合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其收入额是指取得劳务收入的全部金额,综合征收率分别为城市6%,县城、镇5.94%,其他地区5.82%。
三、家庭饰装修活的税收在辖区内各主管地税机关监督下采取委托代收的方式,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
四、家庭装饰装修活动的纳税人要在开工前向代征单位申报,与征收单位签订预缴税款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确定的税款预缴。
五、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依据从事家庭装饰装修活动的收入额,由各主管地税机关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在下表所列幅度内核定。各工种分摊比例为:管工5%、瓦工8%、油漆工15%、木工65%、其它项目7%,并在工程完工结算价款时,对预缴税款进行清算。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或逃避纳税的,代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由装饰装修公司施工的,业主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时凭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发票到委托代征单位报验,否则按规定的税额缴款,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八、代征单位的代征人员不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不收、少收或挪用、占用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取消其代征资格,并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