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2]第36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2]第36号
全文有效
2002年4月16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锦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锦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个体税收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个体税收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凡经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即发给税务登记表。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接到税务登记表后,按规定填写后交回税务机关,并提供身份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经营场所证明等有关证件及复印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第七条 税务机关登记窗口收到税务登记表及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经审查不符合颁发税务登记证的,自收到以上资料5日内告知暂不颁发及不颁发的理由。
第八条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四)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及帐号;
(五)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应给予纳税人办理购领发票手续,
发票按规定种类、定量供应;对不符合购领发票条件的,应向纳税人说明暂不能供应发票及不供应的理由。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的,要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其他税务证件,并由税务机关出具《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证由锦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所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发放、管理。税务登记证只限该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资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个体工商户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其他有关纳税证件、资料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电子申报、巡回征收。
第十五条 申报期限
(一)个体工商业户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二)农村偏远地区的申报;
1、在农村偏远地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月缴纳地方税收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按半年到巡回征收点或农村地税中心税务所申报并缴纳各项地方税款。
2、在农村偏远地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缴纳地方税收50元--100元的,按季到巡回征收点或农村地税中心税务所申报并缴纳各项地方税款。
3、在农村偏远地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月缴纳地方税收在100元以上的按月到巡回征收点或农村地税中心所申报并缴纳各项地方税款。
4、农村偏远地区个体工商业户是指生产经营地点固定,距农村各地方税务局中心所巡回征收点距离在5公里以外,实行定期定额管理且月缴纳地方税款在1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业户。
5、农村偏远地区个体工商业户的认定程序:纳税人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申报纳税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农村中心税务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审批,个别确需放宽条件的需报经市级地税机关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一)纳税人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十六条 申报纳税程序
1、个体工商户依据有关凭证和帐篷资料按规定的申报内容,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机关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印鉴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申报表后,应及时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加盖审核戳记后,据此打印税票,缴纳税金后装入业户档案。
第四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七条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查帐征收、查验征收、查实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委托代征的方法进行税款征收。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五章 协税护税
第二十条 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中枢纽带作用,积极争取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全市、县(区)街(乡)三级协税护税领导机构,形成司法保障、社会监督、群众举报等协税护税网络,专群结合、多层次、全方位的协税护税运行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协税护税网络
(一)实行公开办税制度,建立社会监督网络。
(二)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工商联等组织,建立群众性举报网络。
(三)争取公、检、法、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司法保障体系。
(四)建立委托其它有关部门,实行代征代缴的协税护税网络。
(五)加强协税护税的网络管理和组织建设,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实行协税护税奖励制度。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及个人进行税务检查。各县(区)地税机关要组织专门的个体稽查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检查方式
(一)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委托代征单位进行经常性的自查;
(二)税务机关要采取经常性或定期的专业检查;
与司法、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税务稽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个体工商户、扣缴义务人及委托代征单位,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行业典调、盘点核对、银行对帐、内查外调等方法,进行税务检查、互查验证。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纳税人不得拒绝、隐瞒。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现行的税收法律规章的各种行为(即偷税、欠税、抗税),税务部门均应按规定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违章处理的程序可分为立案、询问、调查取证、定案处理等阶段。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个人工商户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进行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列事宜按其他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