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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函[2002]第5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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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函[2002]第53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函[2002]第5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2]第5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2]第5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13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即日起,除摩托车、拖拉机、挂车等车辆继续使用“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停止发放“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纳(免)税证(标志)应随车船同行,为方便检查,“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标志”可不粘贴在车体上。
二、各基层局应于6月20日前,对2001-2002年度的“纳(免)税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领用存情况书面报送市局财产与行为税处。于8月1日前将结存的“纳(免)税证”向市局报解,同时将工本费收入全额上缴市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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