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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9〕27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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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9/11/art_1053_13176.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2009〕27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09〕27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279号

注: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4号),本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目前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增值税缴纳方式。去年以来,由于受国家上调上网电价、实施增值税转型等政策影响,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有较大幅度下降。经省局研究决定,自9月份征期(即8月所属期)开始,暂停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省局将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实现情况等,适时恢复预征。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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