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锦地税函[2002]第90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锦地税函[2002]第9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6月30日
各县(市)地税局,市局各分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标准进行测算的税收定额,要改按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测算,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定额,并从2002年1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征收单位对临时经营开具的发票,在征收流转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同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从2002年7月10日起,对开具临时经营发票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单位及个人按违纪处理。
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对开具劳务发票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5%全额计税,年终汇算清缴;每次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次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对开具租赁业发票每次不超过4000元,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每次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财产租赁费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对开具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的,每次收入按附征率2.67%全额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