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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2]第11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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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发[2002]第112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2]第11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第11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第11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2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人员实行销售包干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一季度内(2002年度在8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个人所得税销售包干审批表》,并附销售人员与企业签定的销售方案及相关合同复印件。各基层局调查后,附调查报告报市地税局审批。
《个人所得税销售包干审批表》一式三份,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二、实行年薪制分配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当年一季度内(2002年度在8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注明经营者人数、姓名、预计年收入及相关资料。各基层局调查后,附调查报告报市地税局审批,批准后方可按年薪制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集资或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按照《辽宁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地税个[1999]303号)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时,既认定为收入实现。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即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附件:个人所得税销售包干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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