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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函[2002]第109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规案件情况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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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锦地税函[2002]第109号
文件名: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函[2002]第109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规案件情况通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规案件情况通报的通知
锦地税函[2002]第109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规案件情况通报的通知
  锦地税函[2002]第10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6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规案件的情况通报》(辽地税函[2002]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票证、发票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年底前市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二、对各市场使用的辽宁省锦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业定额发票和辽宁省锦州市非机动车停车收费统一发票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根除假发票。
三、认真贯彻执行锦地税函[2001]94号文件中第六、七、八条规定,不得用其它发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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