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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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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辽地税函[2002]第253号 |
文件名: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2]第25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2-08-0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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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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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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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2]第25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2]第25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参与国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堵塞漏洞,净化税收环境,增加财政收入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各市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回报情况,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适当调减预征率。对经市局批准确认的普通标准住宅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要建立健全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审批表》、预征台账及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等资料为主要内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档案并及时进行监控。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制度、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及土地增值税结算制度,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三、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对转让存量房地产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积极主动加强与房产、土地部门配合,进一步健全工作联系制度、资料传递和信息反馈制度,全面了解近几年来房产、土地的权属变更情况,核查纳税人有无未申报土地增值税事宜,做好征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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