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贸易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第13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贸易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2]第13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22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关于科研单位(包括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贸易提取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科研单位从事技术贸易取得的收入支付给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支付给外单位科技人员的劳务费,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税。
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从事技术贸易提取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0]26号)文件,从2002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