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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2]31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启用统一收费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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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函[2002]314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2]31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启用统一收费发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启用统一收费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1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启用统一收费发票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2]314号
  全文有效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你行《关于启用统一收费凭证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行在开展为客户提供代收代付、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收取服务费时使用《辽宁省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
该发票仅适用你行开展以下经营项目:1.代收移动话费、代收固定话费、代收寻呼费、代收自来水公司水费、代收彩票销售资金、代发工资、代收个体工商管理费、代收行政事业单位罚款、代理保险、代发养老金、代收税费、代收有线电视台收视费、代收出租车公司所属司机管理费业务收取的中间服务费;2.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企业投资财务顾问、企业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企业兼并与收购顾问、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股票发行金融顾问、企业商业票据及债券发行金融顾问、企业内资产重组与资产管理顾问、企业内部债务重组与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及战略规划顾问业务收取的服务费用。
《辽宁省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是你行及下属各支行和各营业网点开展上述业务所使用的唯一合法票据。你行及下属各支行和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对领用、保管、使用发票进行登记入账。今后你行拓展新的中间业务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发票,须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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