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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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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1759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6〕13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要求,我区实行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保障监察四项业务(以下简称四项业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2016年下半年,开展单位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用人单位基础信息的一点登记,全域共享2017年全面梳理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四项业务的共享协同。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业务流程,开展单位基础信息核验注册登记工作。201681日起,依托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部门源头数据,开展单位信息核验注册登记工作。各盟市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大厅用人单位基础信息核验注册登记业务流程》(见附件)要求,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大厅设立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办理备案业务,作为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以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劳动保障监察责任网格、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单位就业登记等业务为抓手,开展各业务系统单位基础信息核实工作。核实本业务系统中单位基础信息,剔除错误、重复信息,补充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用人单位名称等关键数据项,形成单位唯一标识(ID),建立业务系统与单位基础信息库关联关系,为各项业务协同奠定基础。
(三) 2017年,按照一点登记,全域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自治区统一建立劳动关系、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协作机制,整合基础信息,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促进各项业务共享协同。各盟市依托全区统一的基础信息库,加快推进各项业务协同工作。对于相关联的业务信息,实现主动推送、主动接受、主动处理;对于有先后工作顺序流程关系的业务信息,实现先行业务向其他业务主动推送,后续业务向先行业务主动反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四项业务共享协同对整合信息资源、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从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同步成立四项业务共享协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职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建立会商机制。控制业务系统采集源头的数据质量,统一信息采集标准。在共享协同发生异常情况时,通过会商机制协同解决有关问题。同步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各类协同业务的操作能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盟市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内蒙古12333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媒介宣传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本地用人单位,通过业务经办大厅完成单位基础信息核验注册登记工作,促进各项业务协同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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