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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6〕55号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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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6081015561084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6〕5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6〕55号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5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6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  2016 7 1 日起 ,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661日后(含  6 1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61日后(含  6 1 )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  2016   6 1 日前  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61日后(含  6 1 )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2016   6 1 日前  的,按原标准计发。
  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201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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