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开展服刑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内狱通〔2020〕9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东部分局、监狱管理局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的意见》,加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精神,结合内蒙古监狱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政治改造为统领,推动改造功能的回归,把矫治恶习、提升劳动素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作为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内容,努力把职业技术教育从适应监狱生产向适应罪犯刑释后就业转变。
二、工作任务
按照2020年自治区直属厅局和部分企业(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培训任务要求,对全区2021年12月31日前刑满释放、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6000余名服刑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
三、工作措施
(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站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高度,把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到提升行动整体工作当中,积极指导监狱开展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监狱作为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主体,依托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掌握培训政策、培训机构名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信息,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开展培训需求调查,确定培训职业工种。通过公开招标等途径选择符合相关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程予以监督,会同人社部门对承担培训机构培训结果进行评价,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管理责任。
(三)监狱委托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执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参加培训人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师资信息等相关资料。严格按照职业(工种)以及补贴目录,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做好考勤、教学反馈等信息记录工作,并按要求对培训人员组织结业考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狱管理局在罪犯职业技能培训中采取远程视频抽查、不定期现场检查、电话回访和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手段,加强对培训过程监管,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监管责任。
(五)监狱委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组织培训,服刑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后,监狱或委托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补贴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支付。
四、其它事项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要加强资金监督、提高培训效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精神,规范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