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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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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0/2/3/art_1053_13697.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9〕16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号

  注释: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第七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本文废止。本文废止前纳税人因主管部门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者因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保核查证明文件的原因,未能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的,可不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环保核查证明文件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继续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问题。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的规定,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
  二、将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调整为: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1.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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