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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9〕17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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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0/1/12/art_1053_11664.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9〕172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9〕17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9〕17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在我国起步较晚,且运作复杂,近年来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关规定,对整顿个人所得税征管秩序,公平税负,以及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意义。此外,由于企业年金运作时间跨度长、归属具有不确定性,其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退税、补税等切实权益。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务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通知》的贯彻落实,认真领会和学习《通知》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贯彻执行到位。
二、年金清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我省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分为学习准备、清理欠税、总结完善三个阶段。
(一)学习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通知》主要内容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学习《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全面掌握企业年金运作流程和环节;积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取得联系,获取本辖区内试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名单、年金计划、年金设立方式、受托人、账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等内容,明确清理范围等。
(二)清理欠税阶段:主要任务是按照文件规定,对已经实行年金计划的企业,按年度计算清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并组织入库。
(三)总结完善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学习和清理,进一步研究总结企业年金税收征管经验和规律,健全和完善征管台账;总结报告企业年金清理工作。
三、清理工作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税款所属时间。这次清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所属时间为2007年至2009年三个年度;但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累计少代扣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清理欠税的时间可追溯到2005年。自2010年起,按照《通知》要求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通知》第五条中“以当年每个职工平均月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是指一个年度内,职工个人的平均月工资额,不得三年统算。其中“职工平均月工资额”为年度内企业缴费的计提基数除以12的商。
(三)纳税申报。为详细记录每个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便于将来可能发生的退税,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省局将在大集中个税申报模板“计税认定”栏增加“企业年金”受理申报模块。这次清理的补缴税款和今后正常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应从该模块中进行。
(四)清理工作时限。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应于2010年四月底前完成,各市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于5月20日前网传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四、几点要求
(一)密切部门之间的配合。各级要进一步密切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联系和配合,主动获取辖区内经批准并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名单,明确管理对象,并形成工作机制,在企业申请建立年金计划时,及时掌控企业年金建立情况;要积极主动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的受托人、账管人联系,了解企业年金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年金待遇条件,通过账管人记载的个人、企业缴费情况,核对其个人所得情况,准确计算应征或应退的税款。
(二)加强政策的宣传与辅导。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和纳税人对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认识。因此,各级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务必做好相关企业和纳税人的政策讲解和辅导工作,积极争取企业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和违法责任,确保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是目前企业年金管理的两个指导性文件。广大地税干部务必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企业年金基金各方当事人及其职责、年金基金的运作流程和各管理环节。要切实掌握《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计算缴纳方法,确保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积极推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企业年金计划落实到每个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同时,为应对因年金待遇而可能发生退税问题,客观上要求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各级获取本地实行年金计划的企业名单后,要认真核对,对尚未纳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要在2010年1月底前全部纳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
(五)及时进行工作沟通。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是新生事物,政策性强,关系到企业年金的发展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务必要加强工作交流和沟通,及时反映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以及日常征管中遇到的问题,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在我国起步较晚,且运作复杂,近年来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有关规定,对整顿个人所得税征管秩序,公平税负,以及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意义。此外,由于企业年金运作时间跨度长、归属具有不确定性,其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退税、补税等切实权益。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务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通知》的贯彻落实,认真领会和学习《通知》精神和主要内容,确保贯彻执行到位。
二、年金清理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我省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分为学习准备、清理欠税、总结完善三个阶段。
(一)学习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通知》主要内容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学习《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全面掌握企业年金运作流程和环节;积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取得联系,获取本辖区内试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名单、年金计划、年金设立方式、受托人、账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等内容,明确清理范围等。
(二)清理欠税阶段:主要任务是按照文件规定,对已经实行年金计划的企业,按年度计算清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并组织入库。
(三)总结完善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学习和清理,进一步研究总结企业年金税收征管经验和规律,健全和完善征管台账;总结报告企业年金清理工作。
三、清理工作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税款所属时间。这次清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所属时间为2007年至2009年三个年度;但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累计少代扣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清理欠税的时间可追溯到2005年。自2010年起,按照《通知》要求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通知》第五条中“以当年每个职工平均月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是指一个年度内,职工个人的平均月工资额,不得三年统算。其中“职工平均月工资额”为年度内企业缴费的计提基数除以12的商。
(三)纳税申报。为详细记录每个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企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便于将来可能发生的退税,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省局将在大集中个税申报模板“计税认定”栏增加“企业年金”受理申报模块。这次清理的补缴税款和今后正常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应从该模块中进行。
(四)清理工作时限。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应于2010年四月底前完成,各市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于5月20日前网传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四、几点要求
(一)密切部门之间的配合。各级要进一步密切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联系和配合,主动获取辖区内经批准并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名单,明确管理对象,并形成工作机制,在企业申请建立年金计划时,及时掌控企业年金建立情况;要积极主动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的受托人、账管人联系,了解企业年金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年金待遇条件,通过账管人记载的个人、企业缴费情况,核对其个人所得情况,准确计算应征或应退的税款。
(二)加强政策的宣传与辅导。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和纳税人对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同认识。因此,各级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务必做好相关企业和纳税人的政策讲解和辅导工作,积极争取企业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的代扣代缴义务和违法责任,确保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是目前企业年金管理的两个指导性文件。广大地税干部务必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企业年金基金各方当事人及其职责、年金基金的运作流程和各管理环节。要切实掌握《通知》中规定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计算缴纳方法,确保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积极推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企业年金计划落实到每个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同时,为应对因年金待遇而可能发生退税问题,客观上要求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各级获取本地实行年金计划的企业名单后,要认真核对,对尚未纳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要在2010年1月底前全部纳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
(五)及时进行工作沟通。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管是新生事物,政策性强,关系到企业年金的发展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务必要加强工作交流和沟通,及时反映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以及日常征管中遇到的问题,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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