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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函〔2020〕409号 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恢复工伤预防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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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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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0: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20070111035621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函〔2020〕40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函〔2020〕409号 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恢复工伤预防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恢复工伤预防培训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函〔2020〕40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生产秩序正常化,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全面恢复工伤预防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修订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对于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20192020年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企业现状、经济环境等因素重新检视原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培训方案”),补充应对疫情的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等要求,控制单场培训规模,合理设置座位布局和用餐方式;贴合培训需求变化,有针对性地调整培训时间、培训场所、培训人员范围、培训课程设计及师资安排等重点内容。调整后的培训人员数量、课时数及资金预算等不得超过原培训方案标准。申请单位应重新填写《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申请审核表》并在“培训项目实施意见”栏目内注明“疫情后修订”字样,新修订的培训方案相关资料,最晚于8月底前提交工伤预防区级评估工作组审议。
  二、重新核验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各区工伤预防区级评估工作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新修订的培训方案进行重新评估。重点核验培训调整变化内容是否合理、疫情防控措施或方案是否具备等。核验后符合要求的,在“区级评估意见”栏内注明“同意”字样,同步反馈给申请单位和区社保经办机构。
  申请单位修订的培训方案有重大调整、与我市整体经济政策导向存在冲突、突破原方案标准、培训效果预期不佳的,区级评估工作组应在“区级评估意见”栏内写明原因,并提请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议核验。
  三、尽快签署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服务协议
  对经区级评估工作组或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重新核验培训方案,符合恢复培训要求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申请单位和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尽快签订服务协议。
  各申请单位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精心组织,稳妥推进,严格按照培训方案落地实施,确保培训效果;要合理设置培训场地,保持1米间距,切实落实培训场所消毒通风、测温登记、健康码查验、分散用餐等疫情防控制度,确保参训人员健康安全。各区人社局应及时组织区级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合推动20192020年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切实履行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实现工伤预防培训工作与疫情防控双战双赢。
    
2020年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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