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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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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0/2/20/art_1053_13108.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7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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