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4 证券简称:舒泰神 公告编号:2020-33-01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二处【2020】64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1、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实际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02张,价税合计79,627,050.00元,已经取得的发票均已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共计79,627,050.00元。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 2、公司2016年取得47张发票,发票金额1,575,562.00元,经证实开票单位与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未给公司开具过发票。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6应纳税所得额。 3、公司2016年取得发票5张,发票金额128,265.00元,经证实被协查企业与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未给公司开具过发票。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 4、公司取得的北京某大厦2016年05月开具的1张发票,金额为43,639.00元,经证实该发票与其开具发票金额不符。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 5、公司照明系统1,031,371.39元转为固定资产后,未与其他固定资产合并缴纳房产税。 (二)处理决定 1、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02张,价税合计79,627,050.00元所列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2017年、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补缴所得税情况如下:2016年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7,342.77元;2017年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115,153.37元;2018年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71,289.00元。三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913,785.14元。 3、加收滞纳金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2、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3、公司实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合作商前五名的主要情况如下: 目前公司已经与全部所涉合作商终止合作关系,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等措施进行追偿。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税款和滞纳金的补缴工作。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预计减少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约1,653.89万元(含截至2020年06月30日滞纳金约459.48万元)。 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7月01日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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