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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三费执行期限延长到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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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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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7: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水税务
标题: 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保三费执行期限延长到年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A4Mzk1Mw==&mid=2650262112&idx=2&sn=3ab71b1934209df86c716097572e3291&chksm=883db4bebf4a3da875626193f13b474643037a9130575400947f92047255388e2dd98de60df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3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0 15:22 编辑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延续政策:
一是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到2020年6月底。
二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是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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