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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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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1: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582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监督举报电话的公告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全区各级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监督举报电话及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监督举报电话及通信方式:

举报电话: 0471-6962491、0471-6945224;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邮政编码:010055;
受理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监督处。
二、监督举报的范围:社会各界均可通过来电或来信等方式对全区各级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社保基金征缴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
1.征缴机构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或擅自对企业减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
2.征缴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或未将社保基金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的;
3.社保基金征缴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
1.经办机构擅自扩大、提高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开支范围、标准,支付社会保险金、就业专项补助金的;
2.经办机构未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金或就业专项补助金,存在拖欠、截留行为的;

3.经办机构有挤占、挪用、套取等侵害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行为的;
4.参保人、申请人骗取或冒领社会保险金、就业专项补助金的;
5.在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支付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存结管理中的下列违法违纪行为:

1.各级机构有挤占、挪用等侵害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行为,或违反有关规定将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结余额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购买股票的;
2.各级机构将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的;
3.贪污、私分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
4.在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结存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举报人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行政监督机构提出举报,也可以越级举报。旗县以上各级社保基金、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行政监督机构负责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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