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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办发[2003]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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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办发[2003]4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办发[2003]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办发[2003]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办发[2003]4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各项税费票款结报"限期限额"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3]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东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分局和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县(市)局的地处偏远且不设国库经收处(或财政专户)的税务所适用"限期限额"规定外,其他分局继续执行现金税款当日结报入库制度(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欧日)。
  二、请各基层局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本单位内部票证管理制度,切实将各种票证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市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基层局的票款结报和月份票证清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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