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人均增加100元,其中:政府补助人均增加7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30元。具体调整标准是: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30元提高到9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3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30元提高到800元。
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50元、1080元和1380元,分别提高到950元、1180元和14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350元和650元,分别调整为150元、380元和68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30元统一调整为800元。
本通知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