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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3]10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使用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定期定额征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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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发[2003]109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发[2003]10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使用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定期定额征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使用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定期定额征管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10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使用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定期定额征管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3]109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适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应用实际,现将《关于调整饮食娱乐业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9号)作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从2003年8月1日起,对使用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含已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除按使用“定额发票”的营业额依据相应的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外,对未开具“定额发票”部分的营业额同时采用核定定额办法征税。原《关于调整饮食娱乐业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沈地税发[2003]9号)第二条“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购票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征收;购票额高于定额的,除按定额征收外,超出部分要申报缴纳税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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