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对大连市各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17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对大连市各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17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18日
大连市国税局各征收分局,大连市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城市信用社、邮政储汇局:
为了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了解储蓄存款余额及其结构变化、结付利息额、利息税额等情况,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决定对大连市银行系统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一、 检查对象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汇局。
二、 检查形式
本次检查采取各商业银行自查、主管税务机关复查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抽查的形式。
三、 检查年度
2002年度和2003年上半年的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发现有涉嫌重大偷逃税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 检查内容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包括教育储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私款公存偷逃税等情况。
五 、 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从8月25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各商业银行自查阶段,到9月25日结束,各商业银行要在9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到主管税务机关。第二阶段为主管税务机关复查阶段,到10月31日结束,各主管税务机关在10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到大连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第三阶段为大连市国税局抽查验收阶段,市国税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商业银行自查和主管税务机关复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六、 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于商业银行在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酌情从轻或免予处罚,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复查和大连市国税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查结束后,大连市国税局要将结果通报各商业银行相关主管部门。
今后涉及到支付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包扩新开发的金融产品)不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须在事前报税务机关确认。否则,造成税款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 总结和上报材料
各商业银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填报《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各商业银行要附送自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附送工作总结。在报告和总结中要针对检查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附件:《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