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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发局 大价发[2003]105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发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涉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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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发局
文件编号: 大价发[2003]105号
文件名: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发局 大价发[2003]105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发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涉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发局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发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涉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价发[2003]105号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发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涉农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价发[2003]10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全面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3]27号)精神,我们对全市涉农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及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
  按照国家和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省统一公布了农村税费改革后涉农收费42项(详见附件1),除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外,还有部分收费项目已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收费目录,但因其收费项目只向发生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收取,未列入涉农收费目录。
  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省政府取消了11项专门向农民收取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市取消涉农收费项目15项(详见附件2、3)。上述取消收费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一律停止收取。今后凡未经国家、省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允许向农民收取。
  二、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格收费审批。凡新增加的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
  国家和省已明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林业勘测设计费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其收费性质已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土壤肥料测试费、农作物种子检验费、有线电视收费等,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三、切实搞好涉农收费公示。
  在这次税费改革中,各级物价、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对清理后继续保留的涉农收费项目标准重新公示,对省、市已明确取消的项目和标准要立即停止执行。各收费单位、乡镇政府、行政村应在群众交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严格按照统一文件依据、统一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要求,全部向农民公示。增加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收费单位必须亮证收费。
  四、加强涉农收费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民建房、外出务工等方面的收费。特别是对省、市此次明令取消26项收费要重点检查,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有令不行,不禁不止的乱收费行为,要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略)
  1、省继续保留的涉农收费目录
  2、省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
  3、市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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