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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政办发〔2016〕64号 关于颁布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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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6072012061246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政办发〔2016〕6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政办发〔2016〕64号 关于颁布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颁布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颁布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2016年我市经济发展预测,2016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9%;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3%,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16%
   二、住宿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的企业执行行业工资指导线,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发布。
   三、2016年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做好增资决策。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依据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约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五、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资指导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01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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