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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函[2004]1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辽宁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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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函[2004]19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函[2004]1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辽宁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辽宁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1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辽宁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19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我市从2004年1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启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微机版),经过近一个月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交通运输业税收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秩序,经请示省局,决定停止使用《辽宁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改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微机版),同时对《辽宁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进行全面清理缴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缴销
   (一)缴销种类缴销发票种类为《辽宁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二)缴销范围缴销范围为纳税人购买的《辽宁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未开具部分;各基层局现有库存。
   (三)缴销方式和步骤
  1.纳税人购买而未开具部分发票
   (1)各基层局向纳税人提供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缴销销毁审批单》,由纳税人按照《发票缴销销毁审批单》内容逐栏填写。
   (2)各基层局须认真审核纳税人报表情况,对未开具发票、已开具发票存根与纳税人发票购领簿逐一核验,无误后由审核人签字确认。
   (3)按《发票缴销销毁审批单》内容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审批后,收缴发票,存根由纳税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管。(若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发票丢失等现象,基层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纳税人登报声明作废)
   (4)基层局汇总填写《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
  2.基层局库存部分基层局库存部分需另行填写《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
  各基层局将清理收缴的发票封存保管,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对基层局发票缴销情况进行统一检查验收,集中销毁。
   (四)清理缴销时间各基层局于2月1日至2月15日,对辖区内使用上述发票纳税人未开具的发票部分和基层局现有库存进行清理收缴。于3月1日将汇总的《发票缴销销毁审批单》报送到市局发票管理所。
   (五)报销截止时间
   1.从2004年2月15日起,上述发票停止使用。
   2.报销截止时间为2004年4月30日,对超过规定时限继续开具、取得及报销入账的上述发票,一律按发票违章行为处理。
  二、《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的使用各基层局对原使用《辽宁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认定。凡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从认定之日起,可向其销售《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到主管地税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代开发票。
  三、相关事宜
  1.基层局自收到该文件之日起停止销售《辽宁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2.纳税人在认定未完成前需开具发票的,到主管地税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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