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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6〕120号 关于开展在津工作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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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6090914412566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6〕12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6〕120号 关于开展在津工作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在津工作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2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90号),进一步规范在津工作的外国人参保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定于8月上旬至9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津工作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在市外专局登记备案,并依法聘用外国人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检查聘用单位为其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二)检查聘用单位在外国人参保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的具体措施。

(三)了解聘用单位所聘外国人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的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三、专项检查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分为聘用单位自查、通报信息、各区检查和督查处置四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8月上旬至8月中旬)。由各区人力社保局通知聘用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各聘用单位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并填报《在津工作外国人参保情况聘用单位自查统计表》,于  8 月 20 日前 报所在区人力社保局。
  (二)通报信息阶段(8月中旬至8月下旬)。市外专局会同市社保中心通过对比我市外国人来津工作网上经办系统和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有关外国人参保的信息,将未按规定落实外国人参保工作的聘用单位名单,分别转发至相关区人力社保局。
(三)各区检查阶段(9月上旬至  9 月 15 日 )。各区人力社保局会同社保分中心组成检查组,对外国人参保工作问题比较突出,或未按时完成自查工作的聘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其尽快整改。各区人力社保局应于  9 月 15 日前 ,将本区域内聘用单位自查及专项检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各区在津工作外国人参保检查工作统计表》报市外专局。
(四)督查处置阶段(9月中旬至  9 月 30 日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和市社保中心将组成督查组,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聘用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情节严重的聘用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置。专项检查后,我们将建立在津工作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联动机制,定期交换数据,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聘用单位将及时处置。

四、专项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在津工作外国人的应尽义务,也是确保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认真做好所聘外国人的参保工作,是各聘用单位依法履责的基本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外国人参保情况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切实将检查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确保检查质量。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区人力社保局和社保分中心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沟通,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工作,并上报相关材料。请各区人力社保局确定一名联络人,于  8 月 10 日前 将联络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市外专局(内网邮箱user544)。
(三)督促整改,依法处理。各聘用单位要根据自查及各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并于  9 月 15 日前 完成补登、补缴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社保中心将对问题突出的聘用单位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置。对于未依法为所聘外国人办理工作证件的聘用单位,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联 系 人:李宗璟、季占龙
联系电话:13702139259、18622263488、23312021(传真)
内网邮箱:user544

  2016 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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