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13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精神,总局将于近期颁发《欠税公告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各分局要对本分局所辖纳税人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欠税情况进行进一步确认,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下达《大连市国家税务局XX分局关于核实欠税情况的通知》(表样附后),告知其税务机关即将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对其欠税金额进行核实。各分局在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送达《大连市国家税务局XX分局关于核实欠税情况的通知》时要严格按照文书送达要求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各分局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月底前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及《欠缴税款纳税人情况明细表》纸制及电子文件(表样附后,用EXCEL制表)报市局征管处。
各分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纳税人欠税情况告知和欠税金额确认工作,保证对纳税人欠税金额确认结果真实准确。各分局要及时掌握纳税人欠税款变动情况,对已确认的欠税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通知市局。《欠税公告管理办法》颁布后,市局将以分局此次上报的《欠缴税款纳税人情况明细表》中内容为依据向社会公告,届时如因分局核实欠税结果有误,或纳税人已清缴、部分清缴欠税,分局未及时通知市局,给纳税人造成损害的,要追究相关分局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