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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财预[2004]111号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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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财预[2004]111号
文件名: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财预[2004]111号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沈财预[2004]111号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沈财预[2004]11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3]7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免于帖花的部分,应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免税申请,填报《印花税核准减免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县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文件;
  3.应税凭证。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方可免帖印花税票。
  二、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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