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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函[2004]9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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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函[2004]92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函[2004]9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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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9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92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局《关于停止实行车船使用税纳(免)税证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务于今年8月15日前将已领取尚未使用的纳(免)税证上缴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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