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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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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大地税发[2004]98号 |
文件名: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4]9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一般住宅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4-06-2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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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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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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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一般住宅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98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22日
各基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增值税的“一般住宅”标准中“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元以下”调整为“市内四区单套房地产的实际售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0元以下(不含8000元)”,其他规定不变。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住宅”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上报市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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