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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6〕81号 关于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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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6102515021175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6〕8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6〕81号 关于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8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我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协商一致,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3年过渡的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是: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确定,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三、2014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16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按照最低缴费基数3年过渡的办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是: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确定,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  2016 10 1 日起 执行,有效期三年。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 8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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