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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856 一般纳税人购买的空调做为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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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 11: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纳税人购买的空调做为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13000085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果贵公司购入固定资产符合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且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范围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可以抵扣。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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