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工作服用于辅助生产、管理、销售部门等是否视同销售?
[案例]130001729
贵公司领用工作服,可区分具体情形,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但这种劳动保护一是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是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三是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 用于这方面的工作服,所涉及到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反之,应将相关进项税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