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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函[2004]37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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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国税函[2004]373号
文件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函[2004]37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4]373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4〕37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辽国税函〔2004〕5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区局税务机关计统部门要以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和已确认完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确认表》作为税收会计冲减应征、欠税的原始凭证。
  二、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和《申请确认表》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留抵税额抵顶增值税呆账税金时,直接减少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金额。
  三、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的时间逐笔抵扣,即先抵减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先发生的先抵,抵减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金和滞纳金。
  四、应设置“留抵税额抵顶增值税欠税辅助账”用于登记留抵税额抵顶增值税欠税的金额及抵顶的欠税所属期。“辅助账”的格式采用“借贷余三栏”账。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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