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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地[1986]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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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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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node92//200403/t285058.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地[1986]6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地[1986]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6-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税地[1986]6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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