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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统一进行缴销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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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统一进行缴销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统一进行缴销的紧急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统一进行缴销的紧急通知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15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精神,原没有发票分类代码的7、9位号码的旧版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版发票停止使用的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我市范围内的全部旧版发票停止发售。2005年4月25日起,全市的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已开具的旧版发票的报销截止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对超过规定时限仍继续开具、取得并报销入账旧版发票的,一律按发票违章行为处理。
  二、停止使用和缴销的旧版发票范围
  我市范围内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没有发票分类代码的7、9位发票号码的旧版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冠有企业名称的自用发票)为本次发票缴销的范围。
  三、发票缴销的程序及方法
  (一)基本程序及方法
  基层局应采取各种告知措施保证及时通知用票单位,并为用票单位提供《发票缴销、销毁单》,要求其按实际情况填写。税管员和相关人员对照企业《发票领购簿》清点用票单位未用的旧版发票,核对《发票缴销、销毁单》登记内容准确无误后,由税管员在旧版发票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剪“V”形角作废。《发票缴销、销毁单》须由用票单位留存一联装入纳税档案,基层局留存一联存档备查。
  (二)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的缴销
  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对饮食娱乐业实行先购票后缴税的方法。因此对饮食娱乐业的用票单位购领后已使用的旧版定额发票要补缴税款,对用票单位未使用的旧版发票正常收缴。基层局应将旧版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统一收缴并登记造册后封存。
  (三) 基层局库存和收缴的旧版发票的销毁
  基层局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局实际库存和收缴的旧版发票数量,填写《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报送市局后,由市局统一组织销毁。
  (四)《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填报要求
  1.基层局与用票单位的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和卷式发票数量分别填报;
  2.原省局直属分局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的数量要单独填报。
  3.基层局的发票缴销工作应于4月30日前结束,《发票缴销、销毁汇总单》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局。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发票缴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发票清理缴销工作,同时要保证新版发票的供应。
  (二)在发票缴销工作中,凡检查出来的各种问题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由于我市执行总局文件时间较晚,外地企业和个人在2005年4月25日前收到的旧版发票无法报销的,可到原开具发票的企业兑换新版发票,收回的旧版发票作为兑换发票的凭据,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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